衡水学院 2023 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维护考生合法 权益, 规范招生行为, 提高生源质量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、教育部和 河北省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 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
(一)衡水学院基本信息
1.学校名称:衡水学院
2.学校代码: 10101
3.办学层次:普通本科
4.办学类型: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
5.学校地址: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 1088 号。
第三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 有关文件精神, 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 全面、 择优”的 原则,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 督。
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
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制定普通专升本招生章 程、招生计划、招生政策, 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。
第五条 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,招生办公室 设在教务处,负责处理普通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。
第七条 衡水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。
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
第八条 招生计划
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,参照人才培养目标、办学条件、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,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,最终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。
第九条 录取
学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 明的原则,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,并接受纪检 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。
普通专升本录取原则遵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《2023 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》执行。各专项、各 专业投档考生(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)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, 遵循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录取; 若投档的多名考生成绩相同,顺延录取。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依据专业综合(职业适应性) 考查结果, 按成绩 从高分到低分排序,遵循考生志愿顺序, 综合在校期间成绩、服役期 间表现等, 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; 若投档的多名考生成绩相同, 顺延 录取。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,实行征集志愿录取。
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
第十条 收费标准
(一) 收费标准:学费标准按照升入学校相同本科专业同年级(三 年级)学生学费标准执行。
(二)学费说明:经河北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教育厅批准,我校 为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高校, 实行学分制收费。各专业学费总额按该 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, 学生正常(不含重新 学习)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 学年制的学费总额。我校学分制收费采用按年度预收学年制学费的模 式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,毕业前按照实际所修学分进行核算调 整,多退少补。
(三) 住宿费: 学校统一安排住宿, 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 元。
以上收费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遇政策调整,以 调整后的收费政策为准。
第五章 学籍学历管理
第十一条 入学报到及学籍注册。被录取的普通专升本学生应按录 取高校的要求持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。被录取的考生应在专升本报 到入学前取得专科(高职) 毕业证书,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,取消其 专升本入学资格。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 41 号)和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,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, 审验 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。在新生入校后 3 个月内,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
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、录取资格、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;复查不合格者,不予学籍注册。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。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 要求的, 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、国家承认学历的本 科学历证书(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) 证书标注 “在本校 XX 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” ;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 授予学士 学位,颁发衡水学院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六章 其他
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 式公布, 考生可登陆衡水学院招生网站查询。
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, 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,并对品 学兼优、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;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,资 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
学校地址: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 1088 号
邮政编码:053000
招办电话:0318-6016093 ,6016910
E-mail:hsuzs@163.com
学校网址:http://www.hsnc.edu.cn
招办网址:http://zhaosheng.hsnc.edu.cn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 2023 年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。
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 作的要求、规定如与本章程矛盾, 以本章程为准。
第十八条 如有与国家和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 不一致的,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归衡水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